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万润发砂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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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413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万润发砂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坪县万润发砂石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7民初413号 原告:镇坪县某某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镇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8H。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原榆林农机联合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65。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坪县某某砂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坪县某某砂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镇坪县某某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嫚利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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