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孙兴贵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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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85号案件名称
王林、孙兴贵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林;孙兴贵;沙峰;木尔鲁博;沙日布;马木呷;孙依五惹;孙尔体;沙木呷;蔡尔助;基坡木呷;涂贵生;李锋;沙巫各;孙尔伙;孙各各惹;刘福权;孙拉体;陈刚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兴贵,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沙峰,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木尔鲁博,男,四川省金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沙日布,男性,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马木呷,男,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孙依五惹,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尔体,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沙木呷,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蔡尔助,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基坡木呷,男,四川省冕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涂贵生,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李锋,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沙巫各,男,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孙尔伙,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孙各各惹,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刘福权,男,四川省西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孙拉体,男,四川省西昌市人。被执行人:陈刚,男,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林、孙兴贵、沙峰等18人与陈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川3432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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