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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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779号案件名称
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779号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蓥山广场B区一楼。法定代表人:谢加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诸斌,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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