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富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3民督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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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督551号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富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富;王桂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3民督551号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86377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小富,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王桂富,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6月5日,被申请人王小富在电子银行向申请人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000元。合约载明:本合同以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电子合同方式签署,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被申请人同意不因本合同文本、借款借据及相关债权凭证等由申请人单方制作或保存而提出异议和否认;本合同经借贷各方在申请人提供的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方式订立,正常操作后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并生效,为各方同意和认可,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付息,每自然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4日,借款月利率为8.79‰,即年利率10.548%,到期还本付息,且利随本清;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有权在不提前通知及通过司法程序的情形下从被申请人开立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申请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被申请人王桂富与申请人签订《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被申请人王小富自2020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4日期间在申请人处办理的最高额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2020年6月5日,申请人发放了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截止2021年3月23日,被申请人王小富利息已结清,之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王桂富亦未履行保证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王小富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7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57574.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18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王桂富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小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8月27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57574.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185‰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王桂富负连带责任。 申请费4773元,由被申请人王小富、王桂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章俏璐代书记员朱欣 法官助理章俏璐代书记员朱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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