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薛保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328民初4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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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887号案件名称
李勇、薛保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勇;薛保庆;李运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8民初4887号原告李勇,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1月2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薛保庆,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4月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李运才,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3月1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保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勇借款20000元;二、被告李运才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薛保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航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媛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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