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义、谢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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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038号案件名称
卓义、谢茂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卓义;谢茂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卓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谢茂林,男,1994年9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卓义与被执行人谢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谢茂林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卓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卓义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谢茂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2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卓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9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谢茂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卓义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卓义发现被执行人谢茂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正审判员 聂 菁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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