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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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6号案件名称
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静;刘伦会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申请人: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广场东路1幢1-1-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6629591XN。法定代表人:林济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静,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刘伦会,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备案号为:201400906)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不动产(备案号为:20140090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6号申请人:九江市盈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广场东路1幢1-1-1/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6629591XN。法定代表人:林济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静,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被申请人:刘伦会,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备案号为:201400906)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静名下位于武宁县不动产(备案号为:201400906),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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