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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4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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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9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桂山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4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北段翰林北苑4栋1单元13层41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牛正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桂山,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桂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桂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07.50元,由被告张桂山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桂山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桂山银行存款870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200元,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款67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桂山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张桂山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土地等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桂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桂山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经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桂山常年不在家,无固定收入来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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