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衡明、王斌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肖衡明、王斌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肖衡明;王斌;颜辉;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衡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颜辉,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欧崇政,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欧崇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衡明、王斌、颜辉与被执行人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已扣划欧崇政24000元、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94000,经查,被执行人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胡军建书记员  罗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