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衡明、王斌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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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案件名称
肖衡明、王斌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肖衡明;王斌;颜辉;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衡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颜辉,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欧崇政,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欧崇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衡明、王斌、颜辉与被执行人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已扣划欧崇政24000元、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94000,经查,被执行人欧崇政、湖南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员 胡军建书记员 罗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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