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武、吴世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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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931号案件名称
杨华武、吴世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华武;吴世平;景三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武,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吴世平,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生,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景三宏,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武与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陕0623民初70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华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吴世平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武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5年9月4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景三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子长市与子洲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世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景三宏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向阳小区XXX有楼房一套,已在另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景三宏的工资在另案中冻结。本院到被执行人吴安平住所地子洲县XXX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吴世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吴世平、景三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华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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