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凤、王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0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016号案件名称
李春凤、王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春凤;王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凤。被执行人:王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凤与被执行人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马永生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松鹤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培敏、赵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148号 下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颜新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1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