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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凤、王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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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016号
  • 案件名称

    李春凤、王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春凤;王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凤。被执行人:王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凤与被执行人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0)吉022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马永生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松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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