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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世元、姜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4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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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903号
  • 案件名称

    扈世元、姜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扈世元;姜苇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4903号原告:扈世元,男,199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女,199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系原告扈世元嫂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苇峰,男,199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牛。原告扈世元与被告姜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扈世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苇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扈世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16日,被告姜苇峰以银行卡被冻结,其所在公司搞活动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1年6月23日,被告姜苇峰以银行卡还未解封,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原告借款35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被告姜苇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扈世元与被告姜苇峰系高中同学。2021年4月16日,姜苇峰以其所在公司搞活动需要资金周转,而其银行卡被冻结为由向扈世元借款,扈世元微信转账3000元给姜苇峰。2021年6月23日,姜苇峰以其银行卡还未解封为由,再次向扈世元借款,扈世元微信转账3500元给姜苇峰。借款后,经扈世元催收,姜苇峰微信确认向原告借款6500元的事实,并于2021年9月19日偿还扈世元借款3000元,但剩余的35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姜苇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放弃抗辩权,根据原告扈世元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其与被告姜苇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扈世元要求被告姜苇峰返还借款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苇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扈世元借款35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扈世元负担12元,被告姜苇峰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张容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禹 博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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