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杜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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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某某、杜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郝某某;杜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生效的(2021)晋118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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