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俊起、朱银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5民初3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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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民初3047号案件名称
贾俊起、朱银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贾俊起;朱银杰;朱爱申;陈章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5民初3047号原告:贾俊起,男,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朱银杰,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朱爱申,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陈章锋,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贾俊起与被告朱银杰、朱爱申、陈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贾俊起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贾俊起负担。审判员 尤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璐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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