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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丙千、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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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恢363号
  • 案件名称

    杨丙千、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丙千;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丙千,男,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张子贵。申请执行人杨丙千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1521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东海县××××广场×幢××××室的房产,该房产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房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查封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江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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