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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谢雨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6执8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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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826执8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小平、谢雨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平;谢雨涛;徐彦鹤;耿志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826执8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雨涛,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彦鹤,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志保,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小平与谢雨涛、徐彦鹤、耿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徐彦鹤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绥德县管理部账户内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彦鹤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德管理处账户内的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于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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