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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米高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82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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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82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米高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米高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8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居住社区29号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286803。法定代表人:刘若甫,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米高阳,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米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特4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米高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青鸟环宇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05执8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晓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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