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成华、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6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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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36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官成华、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官成华;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3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农民创业园C08号。法定代表人:于虎。本院在执行官成华与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官成华依据本院(2021)豫0184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劳务工资1081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363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21)豫0184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21年6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二、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6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四、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五、实地前往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调查,未找到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六、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官成华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1件;八、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九、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发出通知,告知其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律师调查令的相关申请;十、由于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了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目前为止,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实际受偿金额为0元;本院于2021年9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官成华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待被执行人郑州木丰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官成华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创 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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