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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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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72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乃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725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生,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乃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雍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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