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任韩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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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699号案件名称
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任韩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韩城市新天地实业有限公司;任韩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699号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56年04月26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604260628。 被告:韩城市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38。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韩城市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严继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梦真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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