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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余、鲜兴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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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60号
  • 案件名称

    周余、鲜兴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余;鲜兴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周余,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鲜兴坤,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鲜兴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鲜兴坤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鲜兴坤返还申请人周余借款30000元;2、由被执行人鲜兴坤缴纳申请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鲜兴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鲜兴坤无银行存款、车辆、保险、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鲜兴坤在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鲜兴坤在铜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阡管理部有公积金3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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