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树华、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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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案件名称
柴树华、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柴树华;张嘉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原告:柴树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月,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嘉飒,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柴树华与被告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柴树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柴树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裁定按原告柴树华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树华处理。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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