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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树华、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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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
  • 案件名称

    柴树华、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柴树华;张嘉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9567号原告:柴树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月,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嘉飒,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柴树华与被告张嘉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柴树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柴树华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裁定按原告柴树华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柴树华处理。审 判 员  王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靳丽平书 记 员  刘家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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