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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双玲、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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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539号
  • 案件名称

    蒋双玲、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蒋双玲;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539号申请执行人:蒋双玲,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XRB2L0B。法定代表人:丁海东。申请执行人蒋双玲与被执行人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泗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泗劳人仲案字【2021】第211号仲裁裁决书。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宿迁俊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并在文书生效前于2021年7月9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经先诉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进入诉讼程序,故本案尚未有生效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蒋双玲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3539号案件的执行。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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