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艳、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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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案件名称
刘红艳、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红艳;孟庆宝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原告:刘红艳,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红旗运输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宝,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红艳与被告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红艳于2021年9月7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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