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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艳、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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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
  • 案件名称

    刘红艳、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红艳;孟庆宝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185号原告:刘红艳,女,194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红旗运输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宝,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红艳与被告孟庆宝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红艳于2021年9月7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红艳负担。审判员 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晗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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