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贤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12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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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203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贤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蔡贤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1203号之一被执行人:蔡贤君,男,1968年12月2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花桥镇白岩湾村马鞍山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6812261250。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蔡贤君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立案移送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贤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蔡贤君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二、通过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蔡贤君财产情况:(1)银行账户有存款(另案已冻结);(2)有摩托车1辆(交通事故已损毁,附图片,无处置价值);(3)无网络资金;三、通过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贤君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石阡县花桥镇白岩湾村调查被执行人蔡贤君与其其孙传秀在花桥村有自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明显超标的,未查封);五、通过石阡县花桥镇白岩湾村调查被执行人蔡贤君与其其孙传秀生育三个子女,长子蔡在外打工,两个女儿尚在读大学;六、调查被执行人蔡贤君之妻孙传秀:蔡贤君因两次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蔡贤君在石阡看守所刑满释放后病情严重(头部外伤性复发感染)在家养病,现为女儿读书的费用被费用扣划了,再无能力履行该案。七、因被执行人蔡贤君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蔡贤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八、被执行人蔡贤君未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蔡贤君司法拘留15日,因病尚在治疗(附图片),暂未实施。九、因被执行人蔡贤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判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执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贤君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随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军审 判 员 李正权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杨书 记 员 兰 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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