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黄学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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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96号案件名称
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黄学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黄学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黄学良,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学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学良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学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姚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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