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传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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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孙传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传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传进,男。被执行人:余胜红,男。申请执行人孙传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河县人民法院2018年1月2日生效的(2017)陕0929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胜红名下有陕GBC597北京牌汽车一辆,为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车辆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胜红名下陕GBC597北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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