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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翠英、孔桂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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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327号
  • 案件名称

    范翠英、孔桂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翠英;孔桂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范翠英,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孔桂生,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范翠英与被执行人孔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281民初9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孔桂生应归还范翠英借款15.8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共计3040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孔桂生名下位于江阴市××号的房屋,系宅基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孔桂生名下车牌号为苏BP××××的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至被执行人孔桂生户籍地进行查找,未发现其下落。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查封,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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