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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刘细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023执恢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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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1023执恢319号
  • 案件名称

    李华雄、刘细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华雄;刘细书;李军禾;肖大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023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雄,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刘细书,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军禾,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肖大廷,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华雄与被执行人刘细书、李军禾、肖大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华雄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23执恢3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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