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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明、胡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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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730号
  • 案件名称

    黄广明、胡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广明;胡国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730号申请执行人:黄广明,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孟翠,四川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国江,男,1954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黄广明与胡国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21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赔偿款114544.0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2、支付垫付诉讼费诉讼费4078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8月2日起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微信支付宝、人行、不动产查询,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经执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贵BR0025的三轮车,该车已基本无经济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不进行查封处置。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实地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来复镇天凤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相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六、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七、本院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悬赏执行。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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