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善文、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5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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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336号案件名称
齐善文、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齐善文;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5执1336号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齐善文: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齐善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齐善文应支付齐河县永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79984.48元及滞纳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价值39955.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89元、保险费1070元、执行费1739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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