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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灵灵、海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4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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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44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海灵灵、海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海灵灵;海魁;孔亚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4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灵灵,女,回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海魁,男,回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孔亚光,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人海灵灵、海魁申请被执行人孔亚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3民初13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66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1、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我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随即对其进行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我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9月8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020)豫0103民初13168号民事判决书尚有6672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峰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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