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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德英与宋兴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特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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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特23号
  • 案件名称

    柏德英与宋兴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柏德英;宋兴华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特23号申请人:柏德英,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阮国,吉林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兴华,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代理人:吕庆娥(系被申请人宋兴华的母亲),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人柏德英申请认定宋兴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柏德英称,请求宣告宋兴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柏德英为宋兴华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宋兴华与柏德英系夫妻关系。宋兴华于2021年1月3日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1月4日在吉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体征平稳,双便正常,智力下降,运动性失语,左侧肢体肌力约四级,右上肢肌力0级,右下肢肌力三级。 吕庆娥称,同意确认宋兴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柏德英为宋兴华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6月17日,宋兴华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吉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4天。宋兴华与柏德英是夫妻关系。经柏德英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宋兴华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该中心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吉正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9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兴华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宋兴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对宣告宋兴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柏德英系宋兴华的妻子,具有监护资格,柏德英愿意担任宋兴华的监护人并且有监护能力,故本院对指定柏德英为宋兴华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宋兴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柏德英为宋兴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蕊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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