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叶培德、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5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565号
  • 案件名称

    叶培德、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叶培德;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叶培德,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XXX。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内江市市中区XXX。叶培德与被执行人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9民初5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江市奇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培德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7881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待资中法院款项有结果或有其他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恢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书记员  唐溢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元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