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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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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78号
  • 案件名称

    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贵明;张忠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申请人:赵贵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忠明,男,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人赵贵明与被申请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贵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忠明的银行存款在29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忠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限定在人民币29万元之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赵贵明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张忠明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赵贵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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