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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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78号案件名称
赵贵明、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贵明;张忠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78号申请人:赵贵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忠明,男,汉族。本院审理申请人赵贵明与被申请人张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贵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忠明的银行存款在29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忠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额限定在人民币29万元之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赵贵明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张忠明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赵贵明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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