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红、刘梦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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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31号案件名称
陈小红、刘梦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小红;刘梦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梦其,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梦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903民初30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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