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央、江村罗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0322执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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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322执恢15号案件名称
扎央、江村罗布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扎央;江村罗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03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扎央,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贡觉县,现住贡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江村罗布,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藏贡觉县,现住贡觉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央与被执行人江村罗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扎央与被执行人江村罗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部分〉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贡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32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巴桑措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泽仁曲西书 记 员 益西旺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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