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与庞振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42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与庞振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庞振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242号原告: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乌林乡乌林村乌林屯。 经营者:张敬伟,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文明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振儒,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庞振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的经营者张敬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被告庞振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庞振儒给付木材款483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5日,庞振儒在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处赊购杨木278.501立方米,每立方米820元,共计款项为228370.82元。庞振儒自提杨木后用于加工板材。截止到2021年7月11日,庞振儒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48300元。经催要,庞振儒以加工的板材亏钱了为由拒绝给付欠付的余款。 庞振儒承认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庞振儒承认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振儒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霖阳木材加工厂木材款4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被告庞振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媛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武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635号 下一篇 李海军、张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8执20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