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黑弧广告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8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825号
  • 案件名称

    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黑弧广告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黑弧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穆保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业,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勤,宁夏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黑弧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发,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黑弧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弧广告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东海房产公司参与销售案涉房屋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未作出明确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一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上诉人销售案涉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但该行为是协助被上诉人黑弧广告公司销售还是替代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还是属上诉人应完成的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到被上诉人实际代理销售的房屋及相应价款认定问题,故应对上诉人参与销售案涉房屋的性质予以明确,并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及双方确认的移交清单,结合合同履行和房屋销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应得的代理佣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0)宁0402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俊良审判员    王喜军审判员    李凤玲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亮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