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镇巴县煤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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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10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镇巴县煤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镇巴县煤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履行欠款30000元、利息9900元,合计39900元的偿还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下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900元,合计39900元,定于2021年9月22日前给付49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下剩35000元一次性给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498.5元、一审案件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一并缴纳;三、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领取了到位标的款4900元,同时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综上,本院认为,在执行过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8执3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的执行。执行案件申请费498.5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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