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3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391号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391号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某,男,汉族,现住。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紫腾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