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密书、邓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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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969号案件名称
刘密书、邓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密书;邓平;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969号原告:刘密书,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邓平,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国。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刘密书与被告邓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密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伤情出现变化,需要继续治疗、需要重新鉴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密书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计2,249元,由原告刘密书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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