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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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462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46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郜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9月7日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爽言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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