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李凤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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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4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李凤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李凤婷;李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负责人庄国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凤婷,女,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1月8日生,满族,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李凤婷、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凤婷、李明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561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凤婷、李明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迎客路15号1单元4层4号房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凤婷、李明银行存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铁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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