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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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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32号
  •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辛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32号原告:辛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辛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辛某负担。已收取的1690.50元,退还辛某1665.50元。        审判员    赵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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