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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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32号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辛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32号原告:辛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辛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辛某负担。已收取的1690.50元,退还辛某1665.50元。 审判员 赵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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