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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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97号案件名称
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田林;陶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9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9号甲中海广场A2座1502。法定代表人姜任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利卫,系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2-911。法定代表人:陶莹,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董田林,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第三人陶莹,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田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第三人系被执行人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陶莹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辽0105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00万元保证金;二、被告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律师费66000元;四、被告董田林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董田林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经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2021)辽0105执796号执行案件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心雨新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第三人陶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与公司财产不相独立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执行实施机构向被执行人的一人股东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在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前提,再行申请追加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现申请追加证据不足。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辽宁盛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陶莹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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