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芹、王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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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928号案件名称
李素芹、王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素芹;王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928号原告李素芹,女,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孙峰业,系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聃,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芹与被告王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素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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