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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全社、张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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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51号
  • 案件名称

    韩全社、张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韩全社;张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韩全社,男,1955年1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张鑫,男,1987年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全社与被执行人张鑫借款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鑫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韩全社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1700元,共计124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张鑫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张鑫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张鑫家中,家人也不知其下落。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张鑫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2021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张鑫委托张维先将本案执行款1700元及退回申请执行人韩全社案件受理费3200元,共计4900元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韩全社领取退回案件受理费3200元,剩余执行费1700元转入本院诉讼费专户。本院通过从被执行人张鑫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张鑫无固定收入,常年出门在外打工。2021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韩全社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张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全社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韩全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鑫的财产也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韩全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决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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