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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湖、张桂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1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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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1487号
  • 案件名称

    马忠湖、张桂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忠湖;张桂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马忠湖,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张桂花,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马忠湖与被执行人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桂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忠湖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桂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忠湖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忠湖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桂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忠湖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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