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杜俊杰、张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9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978号
  • 案件名称

    杜俊杰、张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杜俊杰;张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978号申请执行人:杜俊杰,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明,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俊杰与被执行人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773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